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勇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杨尚峰,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韩勇军申请执行杨尚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勇军依照我院作出的(2020)内0602民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杨尚峰应偿还申请人韩勇军物业费26980.35元,诉讼费463元,承担执行费312元。我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申报表及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执行费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内0602执28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林

审判员 杜 鹏 程

审判员 苏道格日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乔   垒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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