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师维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王焱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审理经过

原告师维娜与被告王焱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维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焱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师维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款项人民币5,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大连路时代天街广场开办了自由轮滑俱乐部,未办理注册登记。2020年7月9日,原告的孙子需要学自由轮滑,就在被告处交了9,500元的学费。后来被告并没有服务,原告要求退款,被告不愿意退款,经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派出所调解,被告同意退还原告5,700元,并且在派出所写下承诺书,可是至今未退还。现提起诉讼,请求支持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焱攀未答辩,但其在微信中称:这个案子我和原告沟通的,要把他的费用减下来,该除多少退多少,因为她家孩子上了课也有装备的,要折算下来才知道,我写承诺的原因是不写不等我走。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焱攀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大连路时代天街广场开办了自由轮滑俱乐部;原告为孙子学自由轮滑一事而与被告王焱攀形成合同关系,并支付了学费8,800元,并另行支付了办运动员证费用700元。2021年1月2日,被告王焱攀向原告出具了本人王焱攀承诺书,载明:“本人承诺于2021年三月份开展轮滑课,如不开课,承诺退师维娜学费轮滑学费5,000元整……”。2021年6月29日,原告以诉称理由将被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于2021年6月6日承诺一周内(2021年6月13日前)向原告退还办运动员证的费用7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利他性合同关系,但合同主体仍然是本案的双方。故原告有权依据被告出具的本人王焱攀承诺要求被告退还学费等费用。被告王焱攀未按承诺履行退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继续履行退款义务,即退还原告5,700元。因此,原告的诉求,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王焱攀辩称所谓要折算已上课的学费以及装备费,但其并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焱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师维娜学费、办运动员证费等款项5,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焱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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