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安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泌阳县。 被执行人:席正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泌阳县岗。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安庭与被执行人席正兴劳务合同一案,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726民初16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席正兴支付原告胡安庭共计5000.00元。因被执行人席正兴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胡安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7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席正兴名下有存款523.19元,已告知申请人领取。 2.查明被执行人席正兴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 3.对被执行人是否持有股票(股权)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未发现被执行人席正兴持有股票(股权)。 三、2021年8月12日,到被执行人席正兴住所地住泌阳县岗。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9月2日,向不动产、公积金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席正兴的相关财产情况,席正兴名下没有公积金信息。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7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席正兴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胡安庭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向其释明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胡安庭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523.19元,扣除执行费0.00元后,尚余4476.81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段海鲁 审判员 吴宗营 审判员 常文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