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平。
被执行人瞿文文。
被执行人李伶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瞿文文、李伶俐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2461029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等暂未计算);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