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庞红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谢国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原告庞红忠与被告谢国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庞红忠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庞红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庞红忠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