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庞红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谢国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原告庞红忠与被告谢国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庞红忠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庞红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庞红忠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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