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余广成,男,汉族,住金溪县。 被申请人:谢新民,男,汉族,住金溪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余广成与被申请人谢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赣1027民初166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担保人胡某名下的赣F×××××车辆。申请人余广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余广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担保人胡某赣F×××××车辆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306元,由余广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莎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偲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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