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上诉人)傅延平,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兴国县。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国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林枝,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傅延平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2、钟某、傅某1、傅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赣07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傅延平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和被害人方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傅延平与被害人曾某1系夫妻关系,2015年登记结婚,2017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曾某1离家外出打工,期间与他人同居,并于2018年4月生育一子。2019年4月,曾某1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9年6月被驳回;2020年1月8日,曾某1再次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0年1月21日晚,被告人傅延平携带双刃刀前往兴国县高兴镇XX村被害人曾某2居住的工棚与被害人曾某1商讨离婚事宜,曾某1坚持离婚,双方发生争执,傅延平遂掏出携带的刀朝曾某1的头、颈等部位连刺数刀,致曾某1倒地。被害人钟某听见声响进入工棚发现傅延平伤人,随即走出工棚准备拨打电话报警,傅延平欲阻止,追出工棚持刀朝钟某头部刺了一刀,曾某2上前试图抢夺傅延平手中双刃刀,被傅延平挥舞双刃刀划伤,后傅延平再次返回工棚朝曾某1头部扎刺一刀。曾某2随后进入工棚夺下傅延平手中双刃刀,并将该刀扔在工棚外面的水泥地面。傅延平随即离开现场。
被害人钟某被刺伤后向邻居王某求救,王某拨打了110电话报警,民警、医生赶到现场,确认曾某1已经死亡,并当场提取了被告人傅延平作案使用的双刃刀。此时,离开现场的傅延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返回家中更换作案所穿衣物,在其父亲傅某1、村支书傅某2的陪同下前往高兴派出所投案自首,途中,与前往抓捕的公安民警相遇并被带至公安机关。
经鉴定,被害人曾某1系右侧颈外动脉被锐器刺破致大量出血死亡;钟某、曾某2的人身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二级、轻微伤。
第一、认定被告人博延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送清单、傅延平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明:1.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的物证含双刃刀(含刀套)一把、手机一部,傅延平作案所穿秋裤、牛仔裤、外套、鞋子各一件,作案工具双刃刀(含刀套)一把已移送本院。2.傅延平辨认出了本案被害人曾某1、钟某。辨认出了自己作案使用的刀具。3.傅延平对作案现场工棚进行了指认。
(二)书证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明:本案由王某于2020年1月21日20时40分向兴国县公安局报案,称邻居钟某与女婿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纠纷,造成钟某的头部轻微受伤。20点54分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发现曾某1死亡,钟某受伤,民警立即对傅延平实施抓捕。傅延平于同日21点09分拨打了报警电话。同日21时18分,实施抓捕的民警在高兴小学一部对面马路抓获前来自首的傅延平。兴国县公安局于1月22日立案侦查。
2.拘留证、逮捕证等文书,证明:傅延平1月2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月5日被执行逮捕。
3.抓获经过,证明:2020年1月21日晚上9点20分,公安机关在高兴小学一部门口发现傅延平正随村支书傅某2及父亲前来自首,民警将傅延平传唤到案。
4.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证明:傅延平****年**月**日出生,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被害人曾某1、曾某2、钟某的身份信息。
(三)证人证言
1.王某(被害人曾某2、钟某租住房的邻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1月21日晚上20时30分左右,一个四五十岁的女子敲打他房间的窗户,透过窗户看到那个女的满头是血。他赶紧打开房门出门。当时那个女的说她的手机打不通电话了,让他给她报警,还说有人把她的头打破血了。叫他赶紧去帮忙把那个打人的男人拦住。他就问那个打她的人是谁,她就说是她女儿的前夫,接着他就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110报警,报警内容就是他一个邻居被人打伤了,头部正在流血,他边打电话一边跟那个女的往他家门口对面的三叉路口方向走,他报警的时候还把手机给那个女的,叫她自己把事情说清楚。他走到三叉路口的时候见到了女的老公,她老公指着前面跟他说那个行凶的男子就在前面,然后他们就往前跑去追那名行凶的男子,他们追到那名行凶的男子之后,她老公就说先回去看一下女儿怎么样了,叫他一个人跟着那名行凶的男子。那名行凶的男子当时空着手,肩膀上斜挎了一个绿色的包,往高兴镇菜市场方向走,他就一直跟着走,问那名行凶的男子为什么大过年的还发生这样的事,还要把人家搞伤。那名行凶的男子说他老婆家实在太过分了,把闹离婚的责任都推给了他。跟那名行凶的男子一直来到了高兴镇菜市场旁边一家餐馆楼上的旅社楼上,那名行凶的男子在房间拿出两个行李箱,叫他帮提一个大的行李箱到楼下,向旅社老板退了房。然后他帮拉大的行李箱,那名行凶的男子自己拉小的行李箱,一起返回那名行凶的男子家里,那名行凶的男子家在XX村XX组。在去的路上,那名行凶的男子拿出手机拨打了110自首,在电话里说把人捅了。他问了那名行凶的男子用什么工具捅人的,说是用的一把匕首。
当时那名行凶男子的爸爸妈妈都在家,还有二个小女孩也在。一进房间就跟妈妈说要去自首,说把那个人捅了。然后那名行凶的男子就在他家客厅里,从行李箱内拿出衣服,把自己身上的衣服脱了换下。除了内裤其他的衣服都换了。那名行凶的男子脱掉衣服的时候,他才看清楚那名行凶的男子脚上都是血,左腿大腿处还有被插伤的一个口子。那名行凶的男子把换下来的衣服扔在客厅的地上,穿好衣服后背起那个绿色挎包就出来了。他就跟着,走到高兴中心小学对面的时候碰到了高兴村的村干部,然后派出所民警也过来了。民警就把那名行凶的男子带走了。
那名行凶男子当时穿的是羽绒服,什么颜色忘记了。里面穿了一件毛衣,毛衣上有黑白相间的花朵,最里面穿的是灰白色的保暖内衣,下半身穿蓝色额牛仔裤,里面穿的灰色保暖裤子,鞋子没有换。
王某辨认出了钟某、曾某2、傅延平。
2.傅某2(被告人所在村的村书记)的证言,证明:2020年1月21日晚,他应高兴派出所民警的要求,找寻傅延平,等他开车行驶到高兴镇赣州银行门口时,就看到傅延平和其父亲傅某1正在马路上步行。随后,他就下车问傅延平发生了什么事情,傅延平回答说去高兴派出所投案自首。随后,他就打电话通知高兴派出所的黎金高教导员,傅延平在他旁边。随后,高兴派出所民警与他碰了面,将傅延平带走了。
3.傅某1(被告人的父亲)的证言,证明:2020年1月21日晚上八点钟,他老婆说儿子傅延平杀了儿媳妇曾某1。他看到傅延平带了两个旅行箱,身上穿的衣服上面很多血,上衣很多血,裤子也很多血。傅延平拿到旅行箱里面干净的衣服换。换好衣服之后,把血衣扔在客厅的地上,当时就听傅延平说:“我杀到了她,我要去自首!”说了很多次要去自首的话。当时一起来的还有XX村的王某。
4.邱某某(被告人的母亲)的证言,证明:2020年1月21日晚上八点多钟的时候,她在房间看电视,听到有人在敲门,打开门看到儿子傅延平带着两个行李箱和一个同他来的陌生男子进到家中客厅。当时看见儿子带了朋友回来,就说去帮他们铺床睡觉,儿子当时回说“不用,我要去自首”。儿子说他今天到找曾某1,和她吵架、打了架,说曾某1把什么都推到他身上,所以他很生气,就用刀杀了她。之后,傅延平换好衣服后,老公就同儿子傅延平以及另外一名男子去派出所自首了。傅延平下半身穿的蓝浅牛仔裤,上身衣服记不得了,皮带放在凳子上。
5.彭某的证言,证明:傅延平于2020年1月16日来店里住宿,2020年1月21日晚上,傅延平匆忙的来退房,他后面还跟着一个男子,等着傅延平退房离开“XX餐馆”后,马上就发现从一楼到三楼的楼梯上有大量一滴滴的血液,但去看傅延平租住的四楼3号房间却没有血液。之后自己就将楼梯台阶上和地板上的血迹擦干净了。
6.许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后,钟某用手机打了电话向他求救,要他马上去她家石灰膏作坊。到达石灰膏作坊后,看到曾某2、钟某夫妇,钟某一脸的血。曾某2跟他说,女儿曾某1被女婿傅延平杀害了,二夫妻也被傅延平用刀杀伤了。
7.曾某3(被害人曾某2的弟弟)的证言,证明:2020年1月21日20时35分,他接到嫂子钟某的电话。钟某对他说“马上过来,有人打到了曾某1”。他接完钟某电话,马上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高兴派出所的固定电话520×××6报警,报警电话内容是“高兴小学二部后面的石灰膏作坊有人打架”。打完报警电话后,他赶到高兴派出所,和高兴派出所的民警一起到了哥哥曾某2经营的石灰膏作坊位置。他看到曾某2、钟某二人身上都在出血,在现场看到许某,就叫许某开车送曾某2、钟某去治疗。自己走进曾某2、钟某居住的房间门口,看到一把带血迹的刀在他们居住的房间门口的地上。进去他们居住的房间里面后,看到曾某1躺在房间的地板上面,曾某1的身子是侧着躺在地上的,曾某1头部全部都是血迹。这个时候高兴卫生院的医生到了现场,医生在现场进行抢救后对他说曾某1没有生命特征了。
8.曾某4(高兴卫生院医生)的证言,证明:2020年1月21日20时50分左右,他接到卫生院的电话指派出诊,派出所的人到高兴中学小学一部门口带他进现场。到了现场后,先是看到一名女子躺在地上,进一步查看后,这名女子脑袋上有刀外伤,但是看不清具体中了多少刀,因为这个女子头上流了好多血,鼻孔里面也有很多血。通过诊断,女子已经没有呼吸和心跳,瞳孔已经放大,脉搏也没有了,可以确定已经死亡。
9.程某、叶某(兴国县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的证言,证明:2020年1月21日晚上20点53分,接到高兴卫生院电话,接个病人去兴国县人民医院就诊。随后,他们和司机杨宗均一起去高兴卫生院出诊了钟某。钟某当时头部已经包扎,不清楚伤势大小、深度,情绪比较激动,一直在哭闹。送往医院救治路上,钟某告诉医生,因家庭纠纷,被前女婿用刀子割伤了头部。经过查体发现,钟某除了头部外,其余肢体无明显外伤。
10.胡某(高兴卫生院医生)的证言,证明:2020年1月21日晚上,接诊了钟某,钟某的CT片子显示,未伤及骨头,就是额部外伤,没有颅内出血,也没有颅骨骨折,只是头皮裂伤,缝了七八针,虽然伤的不重,但是出血较多,需要住院。
(四)被害人陈述
1.曾某2的陈述,证明:2020年1月21日晚上7点左右,他骑摩托车回到做石灰膏的工棚。进了工棚的客厅,看见曾某1站在客厅桌子上席的位置,傅延平站在客厅侧边靠边卧室门的位置,老婆钟某在卧室里。他进了工棚看了下,就进去卧室去算一些石灰膏的账。后来,他看傅延平和曾某1站在那里没有怎么说话。他就在卧室里对傅延平说,早不珍惜,到了这个时候,都迟掉了。傅延平就说,是我之前不顾家,是我的错。他就说,你们是分还是合,你们那么大的人,自己做主。傅延平和曾某1还在站在客厅的原来位置上。他老婆钟某站在工棚客厅大门的门边附近。他还在卧室里算账。过了一会儿,他听到曾某1说一定要离婚。傅延平就说,你不要后悔,后果不堪设想。接着,听到老婆钟某说,你们干什么,我要报警。这时候,他走出卧室,看见曾某1躺在原来站着位置的地方,曾某1的头朝着卧室门的方向,脚朝客厅的墙壁,老婆钟某跑出工棚的客厅。傅延平也追了出去。他就跟着出去。
他到了工棚外面,看见老婆钟某的额头部位在流血。这时候,他意识到傅延平不是用手、拳头打人,应当是拿了刀这样的工具。他发现傅延平和钟某站在工棚外面评上靠近停车场附近的位置。傅延平单手拿一个工具挥舞着。他怕再伤人,就伸手去抢傅延平的工具,但是没有抢。傅延平单手拿着工具挥舞着,不让他和他老婆上前。这时候,他怕傅再次伤人,就想找一个工具对抗。看到地上一块水泥砖在停车场附近的地上,就捡起这块水泥砖,进工棚的时候,把水泥砖扔在工棚外面的地上。他跟着傅延平进入工棚的客厅,看见傅延平蹲在曾某1身体边上,傅延平手握一把匕首朝着曾某1的头部附近部位扎。因为他进工棚时,傅延平背对着他。他就冲上去,双手抓紧他手拿匕首的手,去抢他的匕首,并对他说,把匕首放了。傅延平就松手了。他就去抢过匕首。当时曾某1还是躺在之前倒下躺着的地方,头和脚还是这样的朝向。他拿着匕首,叫傅延平不要走。傅延平就说,不会走,会一命博一命。回家处理一些后事,处理完后事就会去投案自首。说完,就走出了工棚,往外面走。他就跟着,一直叫不要走,到了工棚外面的马路上,看见老婆钟某和王某站在路边。他就交待王某跟着傅延平,不要让傅延平走了。就这样,傅延平走路离开了,王某就跟着傅延平。后来,他发现右手食指、中指受伤了,右手食指背部有一道长约1公分的伤口,右手中指长约6公分的伤口,应该是老婆钟某说报警,傅延平追她到工棚外面坪上,他跟着去救钟某,抢傅延平的匕首时,被傅延平弄伤的。这把匕首他扔在工棚客厅大门的门口坪上。钟不秀要去救曾某1,他觉得曾某1已经死了,怕钟某受不了,拉钟某去高兴卫生院治伤了。
2.钟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傅延平到石灰厂后,一直在和曾某1交谈婚姻的事,她就从卧室走到石灰厂工棚大门处,一直在大门口徘徊。傅延平和女儿具体交谈的内容也没认真听。他们二人谈了一会儿,她见他们一直谈不拢,因为时间不早了,就叫傅延平早点回家带小孩,马上过年了,希望他快点成熟,希望他下一段婚姻找到更好的。她老公也是叫他要回去,至于女儿会不会和他离婚,他们不会做主。但是她女儿就说一定要离婚。她觉得是这句话激怒了傅延平,因为她女儿说完这句话之后,傅延平就带着反问的语气说道“后果你们自己能承担吗?”傅延平在说这句话的时候,她站在工棚门口,也没有看他,他说完之后,她就听到“嘭”的一声,回头看时,她老公对傅延平说了一句“你在做什么”,女儿不知道是蹲着还是睡在地上,反正就是没站着了,她看到后就以为傅延平打了女儿,就是说“你要是打人我就报警”。她说完这句话就边拿手机边往屋外走,当时不知道傅延平手上有刀,走得不是很快。出门往右朝停车的位置那边走,走到车头的位置手机一直解不开锁。此时,感觉到有人在后面追她,就回了一下头,当她转头的时候,头部被硬物猛击一下,没多久流了很多血,还流到眼睛里。她看到傅延平在身边,怕他继续伤害她,她就加快了步伐往屋外走。这时,她老公出来了,把傅延平拦住了,她则一直拿着手机试图解锁报警,因为手上有血,一直无法指纹解锁。再加上,被打懵了很紧张,忘记了手机解锁密码,一致没有解开手机。后到隔壁邻居家中,请开门的后生帮忙报警。
钟某辨认出了邻居王某。
(五)被告人傅延平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在2020年1月21日晚上21时30分左右,在父亲傅某1的陪同下步行前往兴国县公安局高兴派出所投案自首。途中,遇到高兴镇XX村村书记。他告诉说,自己要去高兴派出所投案自首。后来,在路上遇到了高兴派出所的民警,民警将他带到了高兴派出所。当晚20时30分左右,他到高兴镇老好村廖屋组岳父曾某2做石灰的工棚找妻子曾某1说离婚的事情。双方在交谈时,曾某1和岳父、岳母把离婚的责任推他身上。他非常恼火,就用事前准备的匕首朝曾某1的头部扎了几下。因用匕首伤人,还和岳父、岳母发生了冲突。事情发生后,他在家人的陪同下步行前往高兴派出所自首。
傅延平辨认出了村支书傅某2。
(六)视听资料
同步录音录像及接处警录音光盘拾张,证明:公安人员向傅延平讯问、现场勘查、提取物证等侦查取证活动合法,以及王某、傅延平报警情况。傅延平报警的时候主动向警方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姓名以及住址。
(七)鉴定结论
1.(兴)公(司)鉴(临)字(2020)006法医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曾某2右手背至中指有3.5cm创口,人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钟某额顶部见一7.7cm长的创口,其中前额部分长度为3.8cm,顶部长度为3.9cm,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均系锐器所伤。
2.(兴)公(司)鉴(病)字(2020)006法医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曾某1系右侧颈外动脉被锐器刺破致大量出血死亡。
3.(赣市)公(司)鉴(化)(2020)19号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被害人曾某1胃内溶物未检出毒物。
4.(赣市)公(司)鉴(化)(2020)199号鉴定书,证明:送检的刀、刀刃擦拭物等检测出了曾某1的人血DNA;送检的刀、砖头等检测出了曾某2的人血DNA;送检的刀刃擦拭物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括曾某1、曾某2的DNA分型;曾某2、钟某系曾某1的生物学父母亲。
5.(赣市)公(司)鉴(法物)(2020)204、2165号鉴定书,证明:傅延平的作案所穿蓝色牛仔裤右裤腿可疑斑迹处中检出的曾某2人血DNA、左鞋子表面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曾某1、曾某2的DNA分型。钟某案发时候所穿毛衣等衣物上可疑班迹检测出钟某的人血DNA。黑色女式底衣上可疑斑迹、黑色女式长裤上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曾某2、钟某的DNA分型。
(八)勘验、检查、提取等笔录
1.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钟某案发当天的所穿衣物。具体是:深红色针织毛衣壹件,毛衣沾有血迹,黑色女式底衣壹件,黑色女式长裤壹条,长裤沾有血迹,女色胸罩壹只,沾有血迹。粉色女袜一只,沾有血迹。
2.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现场进行勘查,提取相关痕迹、物证。
3.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通过对傅延平手机数据依法提取,查找到2019年4月26日傅延平通过淘宝网购买了本案的作案刀具迷你小刀一把、刀刃长9.5厘米等信息。
第二、认定被告人傅延平与被害人曾某1婚姻关系引起纠纷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证明:曾某1于2018年4月9日在广东省江门市人民医院生育周某2。周某于2019年8月3日前往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亲鉴定,证明周某系周某2的父亲。
2.曾某1、傅延平离婚案相关材料,证明:曾某12019年4月28日、2020年1月8日先后两次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9年6月10日,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曾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
(二)提取笔录、鉴定意见
1.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周某、周某2的血样。
2.(赣市)公(司)鉴(法物)(2020)518号鉴定意见,证明:经与(赣市)公(司)鉴(化)(2020)199号鉴定书比对,周某、曾某1是周某2生物学父母亲。
(三)证人证言
1.周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他跟曾某1发展成为男女朋友。2018年4月9日,与曾某1生有一男孩,取名周某2。曾某1怀孕四个月的时候,曾某1父亲曾某2找到自己,警告自己,说曾某1已经结婚,有老公,不要干扰曾某1的生活,他问曾某1怎么办,曾某1说会跟老公离婚。2019年8月3日,他在广东省江门市人民医院附近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是他是周某2的父亲。曾某1跟他说,曾某1跟她老公经常会吵口,她老公还会打曾某1,感情不好。2018年2月,曾某1的父亲带着曾某1来找过自己,说傅延平怀疑她有外遇,还怀了别人小孩,还动手打了她。自己当时问曾某1的家人如何办,曾某1不同意打胎,说会离婚。后面双方就分开了,曾某1说要处理跟他丈夫离婚的事。
2.傅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2月,傅延平回家过年发现曾某1怀孕,就动手打了曾某1,后面了解到是因为曾某1怀了别人的小孩。2019年曾某1起诉离婚的时候,傅延平将曾某1怀了他人小孩的情况告诉了律师邱某。并且说因为有两个小孩要照顾,不想离婚。
3.邱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傅延平与曾某1离婚诉讼案件中傅延平的代理人。因为家中有两个小孩要照顾,傅延平不同意离婚。傅延平告知他,曾某1经常离家出走,还跟别人孕有一个小孩。
4.被害人曾某2的证言,证明:傅延平与曾某1在2017年上半年开始就出现感情问题,傅延平打过曾某1一次。在2018年2月,曾某1怀孕从外面回到傅延平家中过年,傅延平发现曾某1怀孕,说曾某1怀的小孩不是他的,打了曾某1,二人因此事分开,曾某1就一直闹离婚。
5.被害人钟某的证言,证明:傅延平在2018年2月打过曾某1,因曾某1所怀小孩不是傅延平的。
(四)被告人傅延平供述,证明:2017年曾某1离家出走三次,自己很气愤,就打了她。2018年元宵节边,他知道曾某1怀孕了,不是自己的小孩。他在2019年曾某1起诉离婚的时候,告知了代理律师邱某。虽然他怀疑曾某1怀的小孩是别人的,但是律师告诉他没有证据,就没有向法院陈述。他质问过曾某1,要离婚就要为此向自己道歉。他案发前有家不住,住在兰兰旅店的原因,是听说曾某1与他人生了小孩,感觉被戴了绿帽,没脸见村里人。还有就是因为离婚事情没有解决,害怕女儿会找妈妈。
原审判决还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2、钟某是被害人曾某1的父母,傅某1、傅某2系被害人曾某1的婚生女。被告人傅延平于2020年1月21日持刀致死被害人曾某1,致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轻伤二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2轻微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曾某2就医费用自己已支付。江西省2019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为76131元。因本案产生了以下物质损失:1.丧葬费按江西省2019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6个月,即:76131元/年÷2=38065.5元;2.办理丧事产出的误工费,误工费虽未产生,但属实际支出,酌定误工费3人3天、每天误工费300元计2700元,交通费酌定500元。以上费用合计41265.5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的证明、身份证、司法鉴定结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曾某2的陈述、被告人傅延平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傅延平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傅延平的犯罪行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案发后,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救治被害人,应予严惩。被告人傅延平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傅延平案发后主动报警,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主要事实,可认定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具有严重过错,可对被告人傅延平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提出对傅延平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丧葬费、办理丧事期间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的提出的诉请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应由被告人傅延平承担赔偿义务。其他诉请未提交证据证实,亦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傅延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工具双刃刀(含刀套)一把予以没收;三、被告人傅延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2、钟某、傅某1、傅某2因被害人曾某1死亡导致的丧葬费、办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共计41265.5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2、钟某、傅某1、傅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答辩情况 傅延平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傅延平没有伤人、杀人想法;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傅延平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愿意赔偿,请求改判。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傅延平故意杀人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基本一致。
二审期间,傅延平亲属与被害人曾某2、钟某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自愿放弃要求傅延平承担一审判决的赔偿责任。被害人曾某2、钟某同时出具谅解书表明对傅延平予以谅解。此外,傅延平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书面具结认罪认罚。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傅延平所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改判为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意见。
上述事实,有经质证,检辩双方均无异议的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量刑建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傅延平因婚姻家庭纠纷,持刀捅刺、划割被害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上诉人傅延平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在二审期间能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方谅解,且被害人曾某1具有严重过错,结合本案案情,依法可再予从宽。上诉人傅延平提出没有伤人、杀人想法的理由,与查证认定的其杀伤事实和证据不符,不能成立。上诉人傅延平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其有自首情节等情节,经查属实,但原判量刑已作考虑。鉴于傅延平具有新的依法从宽处理的情节,对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及傅延平的改判请求,本院予以采纳。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维持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7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作案工具双刃刀(含刀套)一把予以没收;被告人傅延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2、钟某、傅某1、傅某2因被害人曾某1死亡导致的丧葬费、办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共计41265.5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2、钟某、傅某1、傅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7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傅延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上诉人傅延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卫民
审判员 刘志兰
审判员 池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邹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