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对原告黄平县贵黄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与被告张安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黔2622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3行中的“余凯高速”更正为“贵黄高速”。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如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庭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