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通化海恩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建设大街2850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海,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化市宏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华强小区2号楼7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曹延亮,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海恩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宏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通化市宏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申请执行人通化海恩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的价值7049.18元药品抵顶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503执4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宏昊 审判员 黄伟军 审判员 尹远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安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