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顺河街。
被执行人徐英,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威海市。
被执行人纪凤岭,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威海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徐英、纪凤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002民初52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元及后续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以执前调案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5日、3月5日、3月24日、4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保险、公积金、车辆登记等信息,查询反馈被执行人纪凤岭在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险及收益,本案已予以冻结;反馈被执行人徐英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合同已中止,故本案未能冻结。根据信息反馈冻结了纪凤岭名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的银行存款,冻结了徐英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寻款,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
3、2020年12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徐英名下位于威海市阁楼04不动产,因有最高额抵押,剩余价值较低,故本案不予处置;
4、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划拨被执行人徐英名下公积金账户**元,划拨被执行人纪凤岭名下公积金账户**元;2021年5月12日划拨被执行人徐英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中国工商银行**元、划拨被执行人纪凤岭名下中国银行**元、招商银行**元、中国工商银行**元、山东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以上合计**元,按比例扣除执行费**元,余款**元已过付申请执行人;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且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法院作出的(2020)鲁1002民初5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