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晓芬,女,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兰俊生,男,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李晓芬与被执行人兰俊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4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兰俊生应履行181950元执行标的款及其它相关费用(详见上述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兰俊生未按(2020)豫1324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书面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5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调查与传统调查,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镇平县房管局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执行措施。

五、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以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及其执行能力。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兰俊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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