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钦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郸城县,现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培相,周口市川汇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四海同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北段金色东方7号楼25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65105723U. 法定代表人:黄义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泱,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周钦华诉被告河南四海同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钦华于2021年7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钦华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钦华撤回对被告河南四海同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钦华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禄东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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