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魏孟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赵小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魏孟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孟强、赵小华、魏孟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在将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孟强、赵小华、魏孟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移送本院执行前,曾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岳民初字第035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魏孟龙、赵小华、魏孟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于2014年6月18日在郑州市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车牌号为豫AL××××、豫A3××××、豫AL××××的机动车,查封期限为2014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17日。2019年5月2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再次查封了车牌号为豫AL××××的机动车,查封期限为2019年5月20日至2021年5月19日。现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孟强、赵小华、魏孟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查控措施应依法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AL××××、豫A3××××、豫AL××××的机动车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新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覃曦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