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秋花,女。
被告:庞翠萍,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花与被告庞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0元,2、依法判令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不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两处住址直接上门无法送达,原告提供的电话也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刘秋花认可自己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确再无法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有笔录记载),原告可在明确被告身份详细信息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秋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原告刘秋花。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