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中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泰山东路北侧、中通御景小区综合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冯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王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系被告王程姐姐。
案由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中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中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中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