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涛,男,住翼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余余,女,住翼城县,系原告宋涛妻子。 被告:史少华,男,住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宋涛与被告史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宋涛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元,由原告宋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温海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