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涛,男,住翼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余余,女,住翼城县,系原告宋涛妻子。 被告:史少华,男,住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宋涛与被告史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宋涛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元,由原告宋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温海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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