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被告:马某,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与被告马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1年7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玉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进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