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被告:马某,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与被告马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1年7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玉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进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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