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九龙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九龙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宋亮,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高玉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李明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九龙支行与高玉松、李明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0281民初7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九龙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高玉松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房屋(权证号:瓦房权证复私字第××号)。本院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经过两次拍卖,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九龙支行申请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即3341682元抵顶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将高玉松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复州城镇号房屋(权证号:瓦房权证复私字第××号)作价334168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九龙支行抵偿被执行人高玉松、李明光欠款。瓦房店市复州城镇x号房屋(权证号:瓦房权证复私字第××号)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九龙支行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九龙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房屋(权证号:瓦房权证复私字第××号)过户登记手续。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安永伟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陈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