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宜乐家居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尔卿路199号天际上城6栋2单元1层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MA62AAGP89。
法定代表人:叶太春。
被执行人:刘仁兵,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重庆市云阳县水口镇枣子村。
被执行人:熊峰,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汪家镇渠河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03民初351《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宜宾市南溪区宜乐家居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仁兵、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刘仁兵在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单内的现金价值8251.00元(人民币大写:捌仟贰佰伍拾壹元整);
二、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刘仁兵在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单内的现金价值15236.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贰佰叁拾陆元整);
以上所冻结并划拨的保险现金价值以划拨操作时柜台系统显示的可划拨金额为准,若可划拨总金额超过本案应执行标的额35808.00元,则仅以本案所需标的款35808.00元为限进行划拨。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