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海滨,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屠洪炎,住嵊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海滨与被执行人屠洪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45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屠洪炎(与马薇薇共有)名下的位于嵊州市安平里5幢二单元204室房地产及7号车库(已另行抵押),此外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申请标的63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000元,剩余部分未予履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6)浙0683执36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财江 审 判 员 裘海燕 代理审判员 王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章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