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人: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启航路900号。

法定代表人:莘澍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风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素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6号华亭嘉园B座1604。

法定代表人:鲍志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际机场)以被申请人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后,未在法定时间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华创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华创公司,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根据华创公司工商档案资料显示,该公司于2000年3月3日成立,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现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鲍志强,注册资本总额1亿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华创公司的四名股东分别为本案申请人及深圳市百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威孚集团有限公司。华创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营业期限为20年,营业期限至2020年3月2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公司清算案件。华创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登记机关为现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本案中,华创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至2020年3月2日届满,故可以认定华创公司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现华创公司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上海国际机场作为华创公司的股东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华创公司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上海国际机场的申请依法予以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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