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10718666。

法定代表人:魏庆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东方,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生,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同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后李庄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74201083Q。

法定代表人:王志中。

审理经过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郑州同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96564.39元(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账号:17×××84;2.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路支行,账号:41×××02;3.开户行:中信银行郑州郑汴路支行,账号:81×××84;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账号:17×××84)。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郑州同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96564.39元(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账号:17×××84;2.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路支行,账号:41×××02;3.开户行:中信银行郑州郑汴路支行,账号:81×××84;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账号:17×××84)。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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