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甲,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清区。2019年3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被罚款12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1)Z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26日中午,被告人魏某甲与赵某甲在长清区某1路附近的某餐馆吃饭时饮酒。饭后,魏某甲酒后在某1路西侧售卖气球。14时许,其驾驶挂装气球的“金万福”牌电动三轮车倒车时,刮坏米某驾驶的鲁J7××××号小型轿车右侧,魏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魏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5.8±7.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2月26日,被告人魏某甲赔偿米某经济损失12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查明
2021年4月30日,被告人魏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自首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甲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米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甲的证言,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六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