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文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 被执行人:王全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文香与王全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全连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王全连名下豫C×××××号车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红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