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赛纳尔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创业园A座605号。

法定代表人:何松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70-3号。

负责人:宋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惜柔,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燕,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李树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国,吉林万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赵新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审被告:何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审被告:钟耀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审被告:吉林恒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经济开发区新华大街1859号。

法定代表人:贾秀云。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市赛纳尔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及原审被告李树立、赵新波、何辉、钟耀飞、吉林恒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市赛纳尔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吉林市赛纳尔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市赛纳尔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32元,减半收取4816元,由上诉人吉林市赛纳尔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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