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明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执行人:龙世英,****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明清与被执行人龙世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渝0229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36,000元,并承担受理费3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债权、车辆、不动产。本院在(2020)渝0229执51号申请执行人刘胜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世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龙世英在A56942XXXX账户中的证券及孳息(证券代码:601077,证券名称:渝农商行,数量6900.00股,股份性质:限制销售股),由于系限制销售股故未处分,龙世英于2020年1月17日将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福民路38号16幢17-3房屋的50%份额以1000元转让给共有人熊雪(熊雪系龙世英女儿),本院将其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侦查机关,并查封了现登记在案外人熊雪名下的该房屋,除上述不能执行的财产外,本院冻结了龙世英养老金,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各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分配龙世英养老金。因本院暂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渝0229执2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