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华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扶沟县。
被告:潘红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扶沟县。
被告:贾秋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潘红党之妻。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伟诉被告潘红党、贾秋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伟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潘红党、贾秋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华伟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华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张华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