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天洋城4二代北区。
被告:鹿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被告:众城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欧伏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5533357160。
法定代表人:张敬。
审理经过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鹿某某、众城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众城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