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被告:马明新,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齐祥与被告马明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齐祥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齐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3元,撤诉减半收取计98.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齐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