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执行人:姚万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夏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阿克苏塔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7269408784,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南大街2号新农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方兴国,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伟、姚万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年11月2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兵01民终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阿克苏塔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5,14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