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517号。         法定代表人:姜巍,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李红梅,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山疆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东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袁永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文,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山疆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青海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青海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卓玛措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叶晓霞 书记员    崔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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