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许贯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信岩,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许希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伊川县。
代理人:马菜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伊川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许贯利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许希楼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许贯利称,许贯利与许希楼系父子关系。2020年10月9日19时,许希楼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昏迷不醒,先后在宜阳县人民医院、洛阳市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直无意识、呈植物生存状态,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许希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许贯利为许希楼的监护人。
代理人马菜霞称:马菜霞与许希楼系夫妻关系。许希楼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意识,生活不能自理,一直插着鼻胃管,依靠家人用注射器将流食注射进鼻胃管维持生命,不会说话,不能辨认亲人,认可许希楼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意指定许贯利为许希楼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许希楼于2020年10月9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急送宜阳县人民医院,入院时呈意识模糊状态,住院46天,出院时呈睁眼浅昏迷状。11月24日,许希楼转入洛阳市新区人民医院,病历显示,许希楼入院、出院时均呈植物状态。受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5月27日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许希楼由于外伤导致其认知功能下降,已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被申请人许希楼与代理人马菜霞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两子一女,长子许胜利、女儿许利娜和次子许贯利。长子许胜利、女儿许利娜均认可许希楼无民事行为能力,均同意指定许贯利为许希楼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许希楼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严重,经鉴定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其子许贯利申请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按照法定顺序担任监护人。本案中,许希楼的父母均已去世,许希楼的配偶、长子和女儿均同意由许贯利担任监护人,许贯利本人亦要求指定自己为许希楼的监护人,且许希楼夫妇和许贯利生活在一起,本院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监护能力、监护意愿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对于许贯利请求确定其为许希楼监护人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许希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许贯利为许希楼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