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士传,男,汉族,1946年11月14日,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春明,河北霍春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乔泉明,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沧州市北环路保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

法定代表人:王可,职务: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士传与被告乔泉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刘士传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士传撤诉。

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文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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