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林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申请执行人:邓雪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雪芳,系李林海的妻子。 被执行人:广西德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友谊大道北段东侧友谊茗城第1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794337288W。 法定代表人:陆景丽,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林海、邓雪芳与被执行人广西德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402民初9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德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林海、邓雪芳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广西德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违约金5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逾期办证违约金5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本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到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进行调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相关场所进行搜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崇左市友谊大道(友谊茗城)地下室车位和商铺;有车牌号码为桂AQ3090海马牌机动车一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南宁市西乡塘法院,以及本院执行广西桂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德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南宁市同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德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执行案件进行查封,本案无法进行处置。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院已经查封措施,但因无法实际查找到车辆故无法进行处置。经以上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有56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未执行。被执行人未缴纳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伍思胜 审 判 员 黄新城 审 判 员 刘宝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玉正竹 书 记 员 麦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