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白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付合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白旦与被告付合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2021年07月05日,刘白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刘白旦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白旦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淑 芳
人民陪审员 郭 艮 平
人民陪审员 习 聪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核李荣肖书记员杜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