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靳文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刘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靳文丹与被告刘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文丹及被告刘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靳文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虹返还保证金2235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虹承担。

被告辩称

刘虹辩称,美甲店转让合同是2018年11月签订的,只有2019年、2020年交纳部分共计5490元属于靳文丹,2015年-2018年交纳部分应该归我所有。微信聊天记录只是表述属于她的部分我会打给她,请求法院驳回靳文丹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刘虹承租了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的商铺从事经营,按照合同交纳租金和保证金。2018年11月20日,刘虹与靳文丹签订《美甲店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将位于上地华联四层的401F*-SPK*彩韵美甲店转让给靳文丹自主经营,同时将彩韵美甲店内营业设备、美甲货品、会员资料和卡金一并转让给靳文丹所有,靳文丹必须为刘虹转让的会员履行完应该由刘虹提供的服务。转让费90000元,刘虹将彩韵美甲店转让给靳文丹后,靳文丹同意代替刘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刘虹交纳的其他各项费用。靳文丹在经营中产生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及其他与美甲店有关的问题事件均由靳文丹负责并承担,刘虹不负任何责任和连带责任,刘虹负责协助配合靳文丹办理美甲店转让的相关手续。美甲店转让给靳文丹经营后,2020年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经营,承租人可向其申请退还保证金。因靳文丹未签订美甲店承租合同,由刘虹提交了本人及靳文丹交纳保证金的收据,并转账领取了保证金22352.5元,其中2015年-2018年由刘虹交纳,靳文丹交纳5490元。 上述事实有《美甲店转让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靳文丹与刘虹签订的美甲店转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虽然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转让美甲店经营权后终止合同退还保证金的归属,但从合同内容来看,美甲店转让后存在的所有权利义务包括在转让前与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已经转由靳文丹享有和承担,出租人退还的保证金应当归靳文丹所有,实际上双方是因为没有及时办理美甲店转让手续而产生的纠纷。故对靳文丹要求刘虹返还保证金2235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刘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靳文丹支付2235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9元,由刘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曾宪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侯玉婷 书 记 员 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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