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虎,男,****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商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住陕西省商南县,因本案于2021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21〕20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何虎因夫妻关系不合欲通过释放液化石油气并报警的方式引起妻子徐某1的注意。16时许,在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倪家堡村祝家庄路17号302室内,被告人何虎在房门、窗户关闭的情况下,将房间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阀门打开故意造成液化石油气泄露,并让其儿子徐某2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关闭阀门,整个泄露过程时长达八分钟,足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液化石油气瓶一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1、徐某2、何某、林某、蒋某、宋某、陈某证言,关于液化石油气危险性分析的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视频、侦查实验笔录及视频、扣押决定书、清单及视频、出警视频、接处警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虎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扣押在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的液化石油气瓶一只,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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