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兵,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锦屏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锦屏县三江镇步行街社区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5282160708688。
法定代表人:秦江永,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妮,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真,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审被告:唐勇,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锦屏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兵因与被上诉人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原审被告唐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锦屏县人民法院(2021)黔2628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王兵在上诉期间未交纳上诉费。
本院审查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上诉人王兵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