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镁根,男性,****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明影,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镁根与被执行人刘明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镁根与被执行人刘明影于2021年5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黄镁根撤回对被执行人刘明影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104执恢7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鸣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