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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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喀什天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疏勒县南疆齐鲁工业园区孵化园A区。

法定代表人:于铁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振寰博业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919号南湖大厦1栋1单元17层17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婷婷,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喀什天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振寰博业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312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振寰博业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喀什天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该案后,向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振寰博业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证券信息,查询被执行人的机动车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状况、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当前申请执行人无法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此种情况,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新312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70900元,未结标的70900元。

申请执行人喀什天强建材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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