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周益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张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益平与被告张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益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周益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资计人民币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份,被告张夏承揽金狮新村小区和浦阳一号房屋装修工程,因施工需要被告张夏雇佣原告为其装修工程贴地砖和瓷砖,工资按照平方计算。2018年年底,工程完工。被告张夏累计应付原告工资计人民币25500元。施工期间,被告张夏通过微信支付12500元,支付现金5000元,但剩余工资8000元却一直没有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周益平围绕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屏一份及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一份,张夏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辩称 张夏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周益平曾为张夏提供劳务。2019年1月26日,张夏询问周益平尚应支付款项时,周益平通过微信告知张夏“我微信上不是发你了,24950,加上你借去的100,等于25000,你付了我14500,你还得给我多少”,张夏未提出异议。上述款项经周益平催讨,张夏支付3000元,余款至今未有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夏尚欠周益平工资款7500元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为凭。周益平诉请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张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限被告张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益平工资款75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6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周益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张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叶雅露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