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
被告:王景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小红与被告王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景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小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6日,被告因有急事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两个月偿还。原告微信转账给被告。到了约定的期限,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景龙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16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1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有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与答辩的权利,按现有证据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景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刘小红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景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