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博湖县农资土产日杂公司第四门市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
负责人:赵玉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均,新疆联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安学刚,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博湖县农资土产日杂公司第四门市部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学刚名下银行卡内存款78,147元,并以担保人王秀芳所有的×××号长城牌白色国产小型货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湖县农资土产日杂公司第四门市部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损害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学刚名下银行卡内存款78,147元;
二、查封×××号长城牌白色国产小型货车一辆。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件申请费801.47元,由申请人博湖县农资土产日杂公司第四门市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