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市场街道优胜街社区自然天成业主委员会,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街道优胜街社区自然天成小区内,编号:2019410402001。

负责人:俞善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旭,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国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西市场街道优胜街社区自然天成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天成委员会”)与被告赵国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自然天成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旭,被告赵国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自然天成委员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赵国全立即交纳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水费66.6元、物业费427元、垃圾处理费50元,共计54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赵国全承担。事实与理由: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自然天成小区有住房216户,经业主申请,自然天成委员会于2019年5月6日依法经新华区西市场街道办事处备案批准成立,并于2019年6月2日实行自治,由自然天成委员会代为行使物业职责向小区居民收取物业服务费。自然天成小区实行自治后的前几个月,赵国全一直按时交纳物业费。但自2019年9月开始,经自然天成委员会多次催要,赵国全始终拖欠物业费等费用。综上所述,自然天成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赵国全的拖欠物业费行为已经侵害了已交物业费业主的共同利益,自然天成委员会作为自然天成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有权维护该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自然天成委员会为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依法起诉,请求依法支持自然天成委员会如上之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赵国全辩称,自然天成委员会没有和赵国全签合同,也没有资格收费,赵国全不知道他们服务什么项目。自然天成委员会不按时送水,赵国全家几天都没水,导致无法生活,

送水时间不对外公布,赵国全外出时来水,导致屋内漫水,一楼损失600元,该损失应当由自然天成委员会承担。赵国全在微信群提出问题时,被移出群聊。自然天成委员会也没有对外公布收费项目,收费后也未向业主公布,不及时清理垃圾,造成小区脏乱。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然天成委员会于2019年5月6日成立并经西市场街道办事处备案。该委员会于2019年6月2日实行自治,代行物业职责向居民收取物业费、车辆服务费、门店抽污费,用于小区日常清洁、垃圾处理、门卫值守、公共用电和抽污。2020年1月1日,小区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盖章的《小区管理业主公约》第17条规定,业主应按规定或约定交纳物业费、垃圾处理费、车辆管理费,并按时交纳水、电等费用。赵国全系该小区7号楼4单元2楼西户住户。自然天成委员会主张自2019年12月份起,其收费标准为:物业费0.3元/平方米,水费3.5元/吨,垃圾清运费5元/月。根据自然天成委员会提供的赵国全拖欠各种费用明细显示,赵国全在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份期间产生物业费427元、水费66.6元、垃圾处理费50元,共计543.6元。赵国全对该金额无异议。自然天成委员会向赵国全催要无果,引起纠纷。

另,赵国全提供照片三张,拟证明自然天成委员会未及时清理小区内垃圾,车辆随意停放,造成小区环境脏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然天成委员会经小区业主申请且作为经备案成立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对该小区实行自管自治,可以代行物业公司的部分职责,且其实际已经为包括赵国全在内的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赵国全应当向自然天成小区业委会支付相关物业服务费。该业委会收费标准未高于本地区物业服务行业相关收费标准,其要求赵国全按小区制定收费标准支付拖欠的各项物业服务费于法有据。赵国全对自然天成委员会提供的其拖欠各种费用明细无异议,故自然天成委员会有权请求赵国全支付物业费、垃圾清运费、水费共计543.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赵国全辩称小区环境脏乱,本院认为,自然天成委员会的物业服务即使存在瑕疵,但不构成根本违约,赵国全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相关费用,故本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赵国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市场街道优胜街社区自然天成业主委员会支付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产生的物业费、水费、垃圾清运费合计543.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国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