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文慧冬,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梁成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籍贯广东省信宜市,现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人文慧冬与梁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文慧冬与被执行人梁成林在本院组织下协商并达成了长期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成林向申请人文慧冬偿还借款本金43000.00元、利息8600.00元,共计51600.00元。2021年7月5日通过网络执行系统扣划被执行人梁成林银行存款2034.00元,其中682.00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剩余1352.00元作为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文慧冬,扣划1352.00元后的余款50248.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付清。被执行人梁成林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文慧冬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慧冬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且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桂1324执34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歆
审判员 胡 明
审判员 覃武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才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