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民勤县惠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民勤县城东门大桥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某1,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某2,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民勤县泉山镇永宁村六社。

审理经过

原告民勤县惠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民勤县惠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民勤县惠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民勤县惠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民勤县惠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继瑞 人民陪审员 袁得福 人民陪审员 范虎德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 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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