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代理人:红某,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斯某,蒙古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中旗好腰苏木镇林场。
法定代理人:吴某,女,****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满某,男,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斯某诉被告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斯某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某、斯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