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统一信用代码914××××。

负责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邱某,男,汉族,1994年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身份证号码:441××××。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被告邱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予以登记立案,并已向原告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自2021年收到本院通知至现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规定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规定申请减、缓、免交,应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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