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黎城县通德建材装饰城。
经营者:连卫平,汉族,****年**月**日出生,黎城县黎侯镇人,身份证号:×××。
住所地:黎城县城东路。
被告:郝xx,男,汉族,30岁,现住黎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黎城县通德建材装饰城与被告郝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黎城县通德建材装饰城于2021年1月27日以被告结清欠款,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城县通德建材装饰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