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兴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王兴国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2018)辽0403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3日移送执行。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40600元。 我院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执行期间,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王兴国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账户,除已被冻结的账户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兴国限制其高消费。 以上有查询回执手续等和对申请执行人询问笔录在卷为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震 审判员 杨兆平 审判员 于翠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 旺